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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源旧时清明习俗一瞥
时间:2023-04-03 14:48:00

  核心提示

  又是一年清明时。

  正值仲春,春风贻荡,草木滋荣。脚下簌簌,却是旧叶辞枝,落了一地。清明时节,人们去拜山扫墓。

  重祭祀、修祖坟,是众多客家姓氏家训中重要的两条,说明客家人对这个节日的重视。祭坟,可让子孙知其所来,“人无祖宗,身从何来,况且羊有跪乳之恩,鸦有反哺之义,何况人乎?慎终追远,祖坟当祭也。”(紫金钟氏家训“祖坟当祭”条)

学生在革命烈士纪念碑前敬献鲜花 邓宇权 摄

  客家家训“重祭祀、修坟墓”

  孔夫子儿时玩游戏,都是祭祀之礼。《史记·孔子世家》记载,“孔子为儿嬉戏,常陈俎豆,设礼容。”客家人认为,“祭祀,礼之大经也。人之祭祖先者,徒以酒体香帛,奉行故事,无济也。盖祭以报本,古人制礼,始为饮食者祭之,始为官室衣服者祭之,示不忘所自也。”(龙川巫氏家训“谨祭祀”条)客家人不仅在清明祭墓,“凡为子孙者,岁遇清明、端午、重阳、冬至、新春佳节,当供岁祀,尽其慎终追远之礼,以奉先祖。”

  不少客家姓氏奉行春秋二祭。如河源邬氏家训“扫墓”条云:“为子孙者,要孝思亲,怀念祖先,凡遇清明、八月、重阳节,要供岁事,必须尽其慎终追远之礼,奉行春秋二祭之坟,如有倾坏,必须修整,不可置于度外,不然人无祖宗,你身何生乎。”

  蓝口围李氏家规云:“每春秋二祭,不拘长幼,俱诣行礼,礼毕始退。”祭祀时很有讲究,首先得正心诚意,主持祭祀仪式的族中长者,亦应是品行端正之人。“所以以主祭祀,统族人必须正心修己,表率闾闱,凡一切辱先之事,皆当戒嗔。”

  祭祀亦非唯祭墓一途,尚有祠堂之祭。吕氏族约其三曰“展祭祀”,“有祠堂之祭,有丘墓之祭”,祭祀之前要做好各种准备,“凡祭器牲宰,祝帛属品,必躬亲省视,毋或忽略。致评散爵之筇,骛精意行之,毋或废怠。”

  一家祭之丘墓,一族祭之祠堂,祠堂祭祀,物帛酒水,耗费甚多,经费从何而来?旧时有相应的田产蒸尝,可资利用。“田产乃开基传世之本,先人血食之需也”,河源、龙川、永安、连平、和平等县乡村居民,多世代聚族而居,且设有蒸尝,每年收入甚丰,作为祭祀之用。

  “倘无尝业,祭扫无由,则其祖之葬所,其人之何传,莫不茫然,甚至坟塋失考,被人占去,其他更无论矣。”(龙川巫氏家训)因此,公产收入颇厚的家族,除春秋祭祖先外,其余如开办学校作育人才,或助贫苦子侄远方求学,以及遭逢荒年,酌量赈济。如此种种善举,助族人有所成,帮族人脱所困,确实有很大的用处,所以各姓家训,都有相关条规,要求“春秋祭祀尽物尽诚,祖茔祖庙尽力经营”(练氏家训)。对许多氏族来说,“须如何爱护之,方不失为贤肖之裔。”各氏告诫族人,“勿以私害公,致起纷争;勿以尊欺卑,把持独揽。务使一本至公,永作存殁之善举。”如果有族人只顾一已之私,攘夺祖产蒸尝,族中房长族正要对之严惩不贷。紫金郑氏家训第九条“禁强横侵葬”,对侵占祖尝的不良之事及其惩罚措施作了具体的说明:“敢扛棺迫葬及盗卖祖山勾引侵葬者,合族恳官押迁,其子孙不得入祠。即盗砍山林有伤风水,亦集祠重责。且本族支派颇繁,各有应祭坟墓,倘或逞其强横敢行侵逼被葬者,投名族长、族正到山秉公处理,分别远近押迁,后仍加重责。其或持刁不恤、忤被葬者,先诉公庭,族长、族正具呈禀复,所有费用俱在祖尝支出,以惩强横。”

  有的氏族明令“子孙不许拆卖”,就算子孙贫困得要沿路乞讨,也是子孙不能自立,并非祖宗之过。就算将祖尝田产典卖,不争气的子孙还是不争气,总有花完的时候,哪里能花费一生。“如有违者,通族即闻即谏止”,卖了的要赎回来,以“不孝”的罪名不许参与家族祭祀。(蓝口围李氏家规)

  然而这样严厉的族规,遇到国难当头,各姓连祖产蒸尝都愿意捐出。1937年9月,“七七事变”之后,战事方殷,河源县一些乡民,鉴于国难严重,国若亡了,家亦必遭受严重损害,即倡议发起由各族捐蒸尝款救国。(《香港工商日报》1937年9月27日)

永安(今紫金)城外远处,光秃秃的山上都是坟墓。摄于1904—1920年期间。(资料图片)

  清代与民国时期的义冢

  旧时河源各地,还有一些人死后无法入土为安,或因故曝骨荒野的。

  清代初期的一天,进士邝奕垣踱往东埔茶亭(今市区茶山公园一带)几个寺庙附近,见积尸垒垒,骨殖暴露,望之伤心惨目。这种惨状令河源人看不下去了,一些人捐了足够的钱,募收枯骨,入土为安。

  民国二十四年(1935年),紫金人林建略提议设公墓义冢。林建略认为,当时的紫金县境,民众贫多富少,贫民遭丧,困不能葬。若有公墓,则不须筹措买山之资。再者,紫金城圩附近墓地无多,可葬之坟,多在僻远之处,落葬旷事费时,若有公墓,则不必多方寻觅墓地。另一方面,县城中富厚之家师经营坟冢,多占多建,地务其广、封极其茔,滥费金钱、竞向奢侈,若有公墓,则布置悉有规定,为示俭之道。

  林建略还提出建设义冢。民国初、中期,到处建筑公路,公路两旁,每见白骨垒垒,无人掩埋,残骸委地。路旁还常有骨缸,没有用砖土掩埋,马牛路踏,骨殖尤其容易暴露,望之惨然。因此,林建略提出尽早建设公墓及义冢,公墓分收费区与免费区两种,并将县境内暴露之骸骨,及以缸存贮者一律详为调查,其有家属、愿葬公墓者则葬公墓,绝嗣无子者,则葬义冢。

  惑于风水之说  清代流行“起骸”陋习

  客家地区一些乡间,现在仍有“二次葬”习俗。云南财经大学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教授刘芳介绍,从现有的考古材料来看,在新石器时代我国已经开始有“二次葬”习俗。到了龙山时期,黄河流域的“二次葬”已不多见。战国时期的《列子》及《隋书》等史籍,有记载古代荆楚地区的一些二次捡骨葬习俗。从古至今,流行“二次葬”的区域十分辽阔,从中原到边疆,涵括了北方和南方许多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民族,包括中亚、东亚中部(西伯利亚)及东南部沿海(中国南方、日本、朝鲜半岛、东南亚等)、太平洋诸岛屿、北美洲的印第安人、中南美洲(墨西哥、危地马拉)、非洲中部和东部等国家和地区。

  关于“二次葬”的来历,《广东民俗大典》记载,这和客家人长期颠沛流离的迁居生活有关。客家人为生活所迫,不停迁居,最害怕的是不能对先人继续供奉礼拜,所以在迁居时,会把先人骨骸起出,随身带走,到新的安居处安葬,久而久之,就形成了“二次葬”的习俗。

  对于客家人“二次葬”的做法,《客家古邑民俗》一书介绍,大多数客家人都很讲究祖先的坟地,厚葬表现为“背祖骨”和“二次葬”。在离乱迁徙中,客家人背上祖先遗骨,以免受异族蹂躏,一旦在安居处找到风水宝地,就将骸骨擦拭干净,置于“金罂”(一种陶缸),重新安葬。此习俗沿袭下来,即使不再迁徙,也会在下葬先人的3年到10年间,重启坟墓,打开棺材,擦拭干净骸骨,贮于“金罂”内,金罂盖内写上死者世系、姓名,再择良辰吉日进行“二次葬”。有条件者,葬入新坟;无条件者,寄放在安全的山间岩洞,或在山坎上挖一小龛寄放。

  客家人一直传承着这个千年的古老葬俗。据明嘉靖《惠州府志》卷五《地理风俗篇》记载:早在明代“二次葬”在惠州府属各县就很盛行,“长乐、和平溺于不忍弃亲于土之说,有停柩期年、三年而后葬者,或葬不数年,惑于风水,启土易棺,火化而改葬者”。

  这个习俗曾遭有识之士抨击。《惠州府志·杂识》说,“此(即“二次葬”)诚伤风薄俗,惨不可言,所望仁人孝子之挽其颓也”。《嘉应州志·礼俗》用了不少笔墨指出客家人的“二次葬”:“俗之愚陋,莫此为甚”、“愚民易惑犯大不孝之罪”。

  但到了清代,此风再度盛行。有人为了找个好风水地,有几十年都不让先人下葬的。有的葬了数年,打开来,洗骨,再贮以瓦罐。有的几百年前的远祖,还被后代洗骨。为了这“二次葬”,有的废时失业,有的拼了家产打官司,还有的甚至闹出人命,“俗之愚陋,莫此为甚。”(王之正编《嘉应州志》)

  清嘉庆年间成书的《永安县三志》载,当时就有丧亲之家,长时间停柩不葬,有的甚至三年后才下葬。下葬时“惑于风水”挑选地方,然后耗费巨资建豪华坟墓,“炫人观美”。葬后数年,子孙有生病或家里发生不好的事,就说葬地不利于家,在清明或八月初一挖开坟墓,剖其棺,烧其柩,析其骸,只要骨头不要肉,若有连接的朽肉,以竹刀剔出投到火中烧掉。然后将捡出的骨头放到瓦瓶里,称之为“金罂”,另择风水之地葬之。若家又有故,再挖出来,另找地方埋葬。在找地方时可能又过了不少时日,荒郊野草蔓延,金罂可能就找不到了。有的虽然家里没发生什么不好的事,但惑于风水先生的话,数次迁葬,甚是劳民伤财。起骸的陋习,虽然屡加禁止,但积习已久,很难改变。

  民国曾掀起过一阵“殡葬新风”

  这种停棺不葬、“二次葬”陋俗,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,至今仍零星不绝。民国二十五年(1936年)7月16日,河源县当局发出布告,要求改良“停棺不葬”陋俗。他们发现,各区乡仍有经年累月停柩待葬者,不特故违功令,亦妨碍卫生,因此重申禁令,严加取缔。当局要求所有停厝棺具,无论在家在外,自布告之日起,限两月内,各该停棺亲属,务须及时择地迁葬;其无主者,由所属区乡公所代为雇人掩埋。如逾期不葬,则以故意妨碍公共卫生处罚。(《香港工商日报》)

  河源城及附近城乡先人安葬之所,在南门外大岭背一带。民国二十三年(1934年),估计坟墓有1万多座,密密麻麻,几无隙地。有司打算将这块地方征收来做造林植苗场所,有先人葬在这里的百姓不同意。后来不知此事如何,但两年后有司打算建设公共坟场,择定附城东校场一带为场址,并规划地段四围莳花种树、在场前建牌楼一座,中书以“河源县立公共坟场”等字。(《香港工商日报》)

  民国年间,河源县尚行土葬时,有贫家乏资买棺,有群善社施棺。

  近年来,火葬普遍推行,这种陋习已大为减少,在死者尸体焚化后,保留部分骨灰并择日选地,采用筑坟树碑、放进壁穴或抛入大海等方式处置,称墓葬、树葬、壁葬、海葬等。(来源:河源日报 记者:凌丽

责任编辑:李 玲